关于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9-07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0〕2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8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分工(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组织实施。(二)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会同市场监督局管理局业务部门负责考试报名和考前抽查及对全部科目成绩达到相关标准的应试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考后审查)的初审工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考后审查复核工作,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人事考试机构对考后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并形成终审意见。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日期考试时间考试科目10月24日0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14∶00~16∶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10月25日0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14∶00~16∶30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三、考试科目和作答方式(一)考试设《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学、中药学)》4个科目,每科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从事的本专业工作,选择《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3科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3科参加考试。各科试题题型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二)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报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电子计算器,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四、管理办法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五、报考条件凡符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新报考人员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报考人员,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业都执行过渡期政策: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的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二)免考部分科目人员需具备以下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从2019年开始,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符合原34号文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考两科条件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免考两科申请报名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在过渡期之后,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也就不能按免考两科的方式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三)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四)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五)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附件1)。(六)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七)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八)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六、报名与考前抽查(一)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日期为2020年8月4日9:00~13日16:00,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zg.cpta.com.cn/examfront。(二)为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三)实施告知承诺制。本项考试报名实施告知承诺制,请各位考生仔细阅读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中的政策文件、报考问答,详细了解,正确操作。网址:http://www.cpta.com.cn。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应试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考信息时,将收到本次报名审核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示,需在我省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到报名考区所在的人事考试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四)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新注册的考生须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对于2018年之前在报名服务平台注册的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照片更换。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五)考前抽查。各考区从当年报考人员中随机选取部分人员进行信息比对,考生通过报名系统查看抽查结果。(六)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8月15日8:00~19日23:59。未被抽查或抽查结果无误的报考人员可进行缴费操作,抽查结果不通过的报考人员不可进行缴费操作。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七)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为10月17日~23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七、考后审查(一)审查对象。截至2020年度,各科成绩均预合格的考生。(二)上传补充材料。审查部门对报考资格存疑的审查对象,将告知其须在规定时限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网址:http://jiangsu.nomax.vip/bas)上传补充证明材料,逾期未上传的视为放弃审查资格。(三)审查结果公示。省人事考试机构通过“江苏省人事考试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col/col57253/index.html)--专业技术专栏对符合发证资格的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四)陈述申辩。审查对象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审查对象如对考后资格审查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自审查机构向审查对象发送查看审查结果短信或电话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设区市考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主管部门复核后作出答复,联系方式见《咨询服务电话》(附件3)。(五)审查对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审查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八、证书发放考后审查通过人员可于网上公示期结束4个工作日后,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综合业务办理平台”(http://jiangsu.nomax.vip/bas)自助打印《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在全省范围内与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用。九、收费事宜根据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8〕59号、苏财综〔2008〕32号)的规定,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报名费每人10元。十、考试大纲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2020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十一、疫情防控我省将在近期出台关于做好人事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请广大考生近期关注省级及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官方网站。十二、其他事项(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按照《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2)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二)报考人员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在专业网版块中的“江苏省人事考试服务”查询联系方式,咨询报考事宜。(三)本次考试结束后,阅卷部门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试卷,对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附件:1.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2.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3.咨询服务电话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31日附件1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docx附件3咨询服务电话一、考务技术咨询及资格审查咨询电话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025-83151200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0-85740575徐州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0516-12333,80800320常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0519-86617131苏州市人事考试院           0512-65301425南通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3-59000252连云港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8-85826670,85811913淮安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7-89330169盐城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5-88195106,86668515扬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0514-80829370镇江市人事考试考工中心      0511-84432609,84425552泰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0523-86888539,86896181,86891051,86397550;宿迁市考试鉴定中心         0527-84353881二、考后资格审查陈述申辩咨询电话南京市专技处:025-68788058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0510-85740575徐州市专技处:0516-85798231常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0519-86617131苏州市专技处:0512-69820071南通市专技处:0513-59000149连云港市人事考试中心:0518-85826670、85811913淮安市专技处:0517-83671113盐城市专技处:0515-80500738扬州市专技处:0514-80978112镇江市专技处:0511-85340321泰州市专技处:0523-86606582、86606581宿迁市专技处:0527-84359049

关于调整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06-22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公告第7号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对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时长 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日期调整为2020年8月29日至9月4日,9月9日至10日,分两个阶段进行。 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8月29日至9月4日 9月9日至9月10日 8:30-11: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7: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二、关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时长 (一)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仍于2020年9月5日至7日举行,共3批次,各科目考试时间及时长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5日至7日 8:30-11:15 中级会计实务 13:30-15:45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二)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间及时长不变,仍为2020年9月6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 三、关于考务日程安排 (一)2020年8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的起止日期。 (二)2020年8月22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初、中、高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生操作说明、答题演示、模拟答题系统、数学公式操作建议及公式和符号输入方法介绍。 (三)2020年9月30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初级资格考试成绩,10月17日前,公布中、高级资格考试成绩。 四、其他事项 (一)考生应在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的本地区准考证打印起止日期内,打印本人准考证,确认本人参加考试的时间、地点及考生须知。 (二)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认真备考,诚信参加考试。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对违法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三)考生应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个人防控,并积极配合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单位的防控工作。

关于2020年度会计师中高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3-16

一、报名时间 3月16日至3月27日,报考人员完成信息采集后,登录“江苏会计考试”(http://kjexam.jscz.gov.cn或http://kjexam.jsczt.cn)进行报名。 二、培训考试 海安地区采取线上培训(http://wx.sc-edu.cn) 中级全科(基础班600元,学一次,VIP1200元:考不过再学一次,钻石班2000元:考过为止),8.8折优惠,送教材 三、考试时间 9月5-7日 四、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我省报名参加中、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具体条件 1.中级资格 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2.高级资格 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本通知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报考人员在江苏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包括历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是判断其会计工作年限的参考依据。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应在报考前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以免影响报考资格审核。   苏通职业学校 2020年3月16日

注意了!报考二级建造师这些省市需要“社保”,有没有你的省份?

2020-03-09

着二级建造师证书含金量越来越高,参加考试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为了保证该项考试的公平公正,各地对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也越来越严格,不少地区要求考二级建造师的同学要符合一定的社保要求。当然在报考的过程中,很多人都不知道到底哪些省份需要社保,可说说有些备考的同学就觉得迷茫,为了万无一失所以今天就给大家来盘点一下报考二建需要社保的地区! 二建报考需要社保地区汇总:根据2019年各省二建报考情况,目前二级建造师报考提到需要社保证明的省份有:北京,湖南,江苏,安徽,江西,青海六省,仅供参考。 (更多信息请以当地官网为准) 以上是2019年二级建造师报考对社保的要求,同学们可作为参考,2020年二建报名预计在3月初开始开始,现在首先要搞清楚自己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然后开始备考。 社保要求有所放宽 有不少同学本想报考二建,但却被社保条件吓住了,虽然二建审核条件越来越严,但实际上二建报考条件有在放宽,根据2019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文件要求,2019年江苏二建报考虽然需要社保,但很多地区的一级建造师报名文件中都没有明确提及需要社保,这也给部分考生提供了一个好的机会。 以下是2018年与2019年江苏各地区一级建造师报考对社保的要求,内容来自于各地区报名文件,最终审核要求以当地资格审核单位要求为准。这对二建考生来说的确是个好消息。2019年二建5省推行证书电子化,再加上有三分之一的省份2018年二建合格标准按照试卷总成绩的60%来划线,二建合格标准趋于统一,这都为二建证书的全国通用打下的了基础,甚至有人怀疑二建的热度甚至会超过一建。 总结:这两年二建形势大好,各位同学一定要抓住机会,2020年一举拿下二级建造师证书。因为每年报考二建的人员是非常多的,想要在二建中脱颖而出就需要做好准备,不然到时候准备好了,发现没有社保,可以说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报名二建专业条件不够怎么办 中央电中是一所由教育部职成司领导并依托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设置的中等专业学校,具有举办中专学历教育和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资格。中央电中具有颁发国民教育系列中等专业教育学历毕业证书的资格。 中央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是教育部直属成人中专,可以做学历认证,随报随学,拿证速度快,是国家承认的学历,含金量高,获得毕业证后在中央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官网可查询 招生专业设置    

关于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3-09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83号)和省住建厅等5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建建管〔2019〕2号)精神,鉴于当前仍处于疫情防控期,经研究决定,我省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先行组织网上报名,缴费等后续环节暂缓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组织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承担省直考区考务工作。 (二)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考试报名和考前资格抽查(以下简称考前抽查)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部科目成绩达到相关标准的应试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考后审查)工作,并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人事考试机构对考后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 二、时间安排和考区设置 5月30日  09∶00~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14∶00~16∶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5月31日  0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 三、考试科目和作答方式 (一)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试题为客观题,《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等6个专业,试题由主观题和客观题组成。 (二)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专用答题卡)上作答。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四、管理办法 (一)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二)原“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即增项考试)不再单独列项,并入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置级别名称为“增报专业”,请报考人员在选择专业时注意区分。已取得某一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报《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的另一专业参加考试(即参加1个科目考试),增报专业的报考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成绩证明。 五、报考条件 (一)新报考人员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1.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2.具备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 3.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二)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报考增报专业。 (三)报考条件中的专业要求,本科学历应按照《专业对照表》(见附件2)所列专业来确定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其他学历报考者所学专业应与《专业对照表》所列专业相近。 (四)考试成绩有效期内《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以更改专业并保留原档案号,《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在成绩有效期内成绩继续有效;考试成绩有效期内《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成绩已合格的考生,成绩有效期内不得更改报考专业。 (五)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按满周年计算,其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六)全省统一网报档案库包含2019年成绩有效期内报考人员档案信息。 六、报名与考前抽查 (一)报名网址。网上报名日期为2020年3月9日-3月18日,报名网站网址:http://jiangsu.nomax.vip/tip/。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注意事项,仔细对照报考资格条件,签订网上《报考承诺书》(附件1)后如实填报个人信息。 (二)考前抽查。各考区对照报考条件从当年报考人员中随机抽取部分人员进行信息比对。考前抽查比对结果于3月23日通过“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网址:http://jiangsu.nomax.vip/bas/?tdsourcetag=s_pcqq_aiomsg)发布。 (三)网上缴费暂缓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七、考后审查 (一)审查对象。截止到2020年度,各科成绩均预合格的考生。 (二)上传补充材料。对考后审查结果有疑问的考生,审查部门告知其须在规定时限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上传补充证明材料,逾期未上传的视为放弃审查资格。 (三)审查结果公示。省人事考试机构对符合发证资格的考生名单在江苏省人事考试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col/col57253/index.html)--专业技术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四)考后审查陈述申辩联系方式。审查对象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考后资格审查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自审查机构向审查对象发送查看审查结果短信或电话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设区市考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主管部门复核后作出答复,联系方式见《咨询服务电话》(附件3) (五)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证书发放 报考人员可于网上公示期结束4个工作日后,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综合业务办理平台(http://jiangsu.nomax.vip/bas)自助打印《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在全省范围内与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九、收费事宜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5〕232号、苏财综〔2005〕94号)精神,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按每人每科60元标准收取考务费,《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按每人120元标准收取考务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 十、教材征订 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依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9年版)命题。有关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请报考人员自行购买。 十一、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业务主管部门及省直报名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考试期间应安排专人值班,做好咨询服务工作。请将值班电话于考前一周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报考人员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江苏人事考试服务”栏目查询联系方式,咨询报考事宜。 附件:1.报考须知和报考承诺书  2.专业对照表 3.  咨询服务电话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1 请仔细阅读《报考须知》及附件,阅读完毕后签署《报考承诺书》 报考须知 一、本考试报名审核试行告知承诺制。考试报名操作须由报考人员本人完成,报名时须如实填报本人相关信息,承诺填报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签字确认本人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并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 二、签署《报考承诺书》的报考人员,原则上不再提交证明材料。考试主管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共享信息数据比对方式对报考人员考试报名信息进行抽查和审查,并在考试结束后将符合发证资格人员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在抽查、审查、受理举报等过程中,考试主管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可以要求报考人员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实施联合惩戒的失信应试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报考人员提交的个人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手机号、微信号、电子邮箱、详细通信地址等),将作为相关考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通知、告知、处理决定等)经本人确认可收悉的送达地址。相关文书发送至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以邮件回执、到达本人短信和微信等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个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向报名地考试机构提交变更申请。 四、报考人员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报考人员不按照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限和方式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作放弃审查资格。考试主管部门或者考试机构查实报考人员违反承诺,在考试报名时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五、本考试报名条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考试报名操作流程见附件。针对报名条件的不明事项,可向报名地考试公告中公布的咨询单位进行咨询。 附件:考试报名条件等相关规定       1.1《关于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链接至指定文件,新建窗口)       1.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链接至指定文件,新建窗口) 报考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及考试报名条件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规定内容已充分理解。在此基础上,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确认本人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本人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否则自愿接受相应处理。 承诺人:(手工录入本人姓名,后台登记并作比对检查) 承诺人身份证号:(手工录入本人身份证号,后台登记并作比对检查) 承诺日期:XXXX年XX月XX日(系统自动生成) 点击下载:诚信考试承诺书文本(即本文档的完整文本,含报考人员须知等) 提交 暂不提交 考试报名操作流程 1. 报考人员注册 2. 登录后上传照片 3. 选择考试、报名地 4.阅读《报考须知》并签署《考试承诺书》 5. 录入、检查并保存报名信息 6.确认报名信息 7.特别情况审核 8.支付考试费用 注意: 1.上传的照片须为近期标准1寸白底彩色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该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 2.报名信息确认前应认真核查并保证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姓名、报考级别、报考专业、科目信息、常用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箱、工作单位、详细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准确无误。注册信息中如遇生僻字不能正常输入,请与当地考试报名机构具体联系。报名信息确认后,报考人员不得自行修改。 3.报名时如遇技术方面的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4000010370。 附件2     专业对照表 分类 98年-现在 专业名称 93-98年专业名称 93年前专业名称 本 专 业 (工程、工程经济) 土木工程 矿井建设 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城镇建设 城镇建设 交通土建工程 铁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桥梁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饭店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学 建筑学 建筑学,风景园林,室内设计 电子信息 科学与技术 无线电物理学 无线电物理学,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与天线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 信息与电子科学   电子科学 与技术 电子材料与无器件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磁性物理与器件 微电子技术 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物理电子技术 物理电子技术,电光源 光电子技术 光电子技术,红外技术,光电成像技术 物理电子和光电子技术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科学教育 计算机科学教育 软件工程   计算机器件及设备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  矿物加工工程 选矿工程 选矿工程 矿物加工工程   勘察技术与工程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应用地球化学 地球化学与勘察 应用地球物理 勘查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 勘察工程 探矿工程 本 专 业 (工程、工程经济) 测绘工程 大地测量 大地测量 测量工程 测量学,工程测量,矿山测量 摄影测量与遥感 摄影测量与遥感 地图学 地图制图 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公路、道路及机场工程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 总图设计与运输 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港口水工建筑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航道(或整治)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船舶与 海洋工程 船舶工程 船舶工程,造船工艺及设备 海岸与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 工程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水工结构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陆地水文,海洋工程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 热能与 动力工程   热力发动机 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内燃机,热力涡轮机,军用车辆发动机,水下动力机械工程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热能工程 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电厂热能动力工程,锅炉 制冷与低温技术 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 制冷与冷藏技术 冶金工程 钢铁冶金 钢铁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 冶金物理化学 冶金物理化学 冶金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 环境规划与管理 环境规划与管理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农业环境保护 农业环境保护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安全工程 本 专 业 (工程、工程经济) 金属材料 工程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金属压力加工 金属压力加工 粉末冶金 粉末冶金 复合材料 复合材料 腐蚀与防护 腐蚀与防护 铸造 铸造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锻压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无机非金属 材料工程 无机非金属材料 无机非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与制品 硅酸盐工程 硅酸盐工程 复合材料 复合材料 材料成形及 控制工程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铸造 铸造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锻压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石油工程 石油工程 钻井工程,采油工程,油藏工程 油气储运工程 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 石油储运 化学工程 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学工程,石油加工,工业化学,核化工 化工工艺 无机化工,有机化工,煤化工 高分子化工 高分子化工 精细化工 精细化工,感光材料 生物化工 生物化工 工业分析 工业分析 电化学工程 电化学生产工艺 工业催化 工业催化 化学工程与工艺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生物化学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化工 生物化工 微生物制药 微生物制药 生物化学工程   发酵工程 发酵工程 本 专 业 (工程、工程经济) 制药工程 化学制药 化学制药 生物制药 生物制药 中药制药 中药制药 制药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通信工程 通信工程 通信工程,无线通信,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通信   电子信息 工程 电子工程 无线电技术,广播电视工程,电子视监,电子工程,水声电子工程,船舶通信导航,大气探测技术,微电子电路与系统,水下引导电子技术 应用电子技术 应用电子技术,电子技术 信息工程 信息工程,图象传输与处理,信息处理显示与识别,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广播电视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摄影测量与遥感 摄影测量与遥感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 刑事照相 机械设计 制造及其 自动化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制造工程,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精密机械工程 机械设计及制造 机械设计及制造,矿业机械,冶金机械,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纺织机械,仪器机械,印刷机械,农业机械 机车车辆工程 铁道车辆 汽车与拖拉机 汽车与拖拉机 流体传动及控制 流体传动及控制,流体控制与操纵系统 真空技术及设备 真空技术及设备 机械电子工程 电子精密机械,电子设备结构,机械自动化及机器人,机械制造电子控制与检测,机械电子工程 设备工程与管理 设备工程与管理 林业与木工机械 林业机械 测控技术 与仪器 精密仪器 精密仪器,时间计控技术及仪器,分析仪器,科学仪器工程 光学技术与光电仪器 应用光学,光学材料,光学工艺与测试,光学仪器 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 检测技术及仪器,电磁测量及仪表,工业自动化仪表,仪表及测试系统,无损检测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几何量计量测试 几何量计量测试 热工计量测试 热工计量测试 力学计量测试 力学计量测试 无线电计量测试 无线电计量测试 检测技术与精密仪器   测控技术与仪器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 化工设备与机械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继电保护与自动远动技术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高电压技术及设备,电气绝缘与电缆,电气绝缘材料 电气技术 电气技术,船舶电气管理,铁道电气化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电机,电器,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 光源与照明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工程管理 管理工程 工业管理工程,建筑管理工程,邮电管理工程,物资管理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国际工程管理   房地产经营管理   工业工程 工业工程   相近专业 航海技术 海洋船舶驾驶 海洋船舶驾驶 轮机工程 轮机管理 轮机管理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 铁道运输,交通运输管理工程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汽车运用工程 道路交通管理工程   自动化 流体传动及控制 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工业自动化 工业自动化,工业电气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 自动化   自动控制 自动控制,交通信号与控制,水下自航器自动控制 飞行器制导与控制 导弹制导,飞行器自动控制,惯性导航与仪表 生物医学工程 生物医学工程 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 核工程与 核技术 核技术 同位素分离,核材料,核电子学与核技术应用 核工程 核反应堆工程,核动力装置 工程力学 工程力学 工程力学 园林 观赏园艺 观赏园艺 园林 园林 风景园林 风景园林 工商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 国际企业管理 国际企业管理 房地产经营管理   工商管理   投资经济 投资经济管理 技术经济 技术经济 邮电通信管理   林业经济管理 林业经济管理 其他 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   注:本表按教育部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编制,共涉及“土建类、测绘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地矿类、材料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生物工程类、化工与制药类、工程力学类”等18类45个专业,其中本专业36个,相近专业9个。           附件3     咨询服务电话 一、考务技术咨询及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025-83151200; 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0-85740575; 徐州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0516-85608529,80800320; 常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0519-86617131; 苏州市人事考试院                0512-65301425; 南通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3-59000252; 连云港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8-85826670; 淮安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7-83342208; 盐城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5-88195106; 扬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0514-80829370; 镇江市人事考试考工中心      0511-84432609,84425552; 泰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0523-86888539,86896181,86891051,86397550; 宿迁市考试鉴定中心             0527-84353881;   二、考后资格审查陈述申辩咨询电话 南京市专技处:025-68788058 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0510-85740575 徐州市专技处:0516-85798231、85768098、80801796 常州市专技处:0519-85681918 苏州市专技处:0512-65210131 南通市专技处:0513-59000149 连云港市人事考试中心:0518-85826670、85811913 淮安市专技处:0517-83671113 盐城市专技处:0515一80500729 扬州市专技处:0514-80978112 镇江市专技处:0511-85340321 泰州市专技处:0523-86606582、86606581 宿迁市专技处:0527-84359049

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1-15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公告第3号   为做好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中、高级资格考试)工作,确保中、高级资格考试安全平稳顺利进行,现将2020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条件 1.报名参加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2.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3.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4.本公告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5.本公告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二)报名与考试地点 1.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2.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3.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三)报名方式及流程 1.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 2.报考人员应在所在省(区、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公布的报名及交费时间内,登录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官网“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选择报考省份,查看报名流程,填写报考信息,完成注册报名及交费。实行考试前报名资格审核省(区、市)的报考人员,在完成报名资格审核后方可在报名系统中进行报名确认及交费;实行考试后报名资格审核省(区、市)的报考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系统中进行报名确认及交费。 3.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确认及完成交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届时将不能参加考试。在报名确认及交费成功后,报考人员所填写的信息将不能在网上自行修改。 4.报考人员应按要求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5.报名时使用的照片,将用于制作准考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报考人员须准备标准证件数字照片(白色背景,JPG格式,大于10KB,像素大于等于295*413),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按照规定要求,对报名照片格式进行预处理,通过审核后再进行上传。 二、考试科目与大纲 (一)考试科目 1.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2.高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高级会计实务》。 3.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二)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0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 (一)考试时间 1.中级资格考试于2020年9月5日至7日举行,共3个批次,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5日至7日 8:30-11:30 中级会计实务 13:30-16:00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2.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2020年9月6日(星期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 (二)考务日程 1.1月31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20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式等考试相关事项。 2.3月10日至31日,组织开展2020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3.8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中、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时间。 4.8月22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中、高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生操作说明、答题演示、模拟答题系统、数学公式操作建议及公式和符号输入方法介绍。 5.9月5日至7日组织中、高级资格考试。 6.10月17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2020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义,可向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申请提供相关科目的明细分值。

微信扫码联系客服